(2017)京0102执3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军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8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2号B段。负责人王珍军,行长。被执行人:张军,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张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32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军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军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其名下无登记机动车、无登记房产,无可供执行财产。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我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祥审判员 李树勇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隗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