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执75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蔡水源,李文玲,安徽省天池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岳西县云峰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罗田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蕲春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宿州市瑞盛置业有限公司,王海洋,程文彬,岳西县金安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75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徐灿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岳西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法定代表人:蔡水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蔡水源,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李文玲,女,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安徽省天池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法定代表人:蔡水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岳西县云峰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法定代表人:蔡水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罗田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田县。法定代表人:蔡继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蕲春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法定代表人:杨国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宿州市瑞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蔡水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海洋,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程文彬,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岳西县金安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法定代表人:程文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岳西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蔡水源、李文玲、安徽省天池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岳西县云峰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罗田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蕲春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宿州市瑞盛置业有限公司、王海洋、程文彬、岳西县金安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岳西县金安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岳西县金安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魏审 判 员 方 超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日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