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5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李许勇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李许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53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1号。负责人:贺春林。被执行人:李许勇,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李许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3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李许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096.92元、滞纳金407.59元、手续费67.21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债务人李许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账号为62×××63的账户中有存款327.97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办理支付手续。因在佛山市范围内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但暂未收到复函。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9970.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存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53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廖 亮执行员 洪业伟执行员 张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国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