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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3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拴柱与刘志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拴柱,刘志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34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拴柱,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波,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上诉人李拴柱因与被上诉人刘志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7)内0123民初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拴柱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或判决支持李拴柱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李拴柱一审庭审举证三组:一是李拴柱全家七口人的户口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包方和村小组2007年3月28日的书面证明,证实因李拴柱七口人均系城关行政村二组村民,依法均享有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二轮续包时发包方只承包给了四口人土地,缺三口人承包地。多年反映后,在镇政府的干预下,村委会和村小组共同为李拴柱于2007年指定了一块位××站宅基地北长145米宽17米计3.7亩的集体机动地补做三口人的承包地承包经营的事实。二是至少2015年5月23日的一份向县政府的《情况反映》,除了证实上述承包地真实来源,还说明得到的机动地并不能立即耕种,而是雇佣过铲车、旋耕机清理平整过此地并由此种植玉米。但经营到2011年9月时,所种玉米却被刘志波偷偷铲除,并在上建起了平房基础,从此李拴柱的合法权益被刘志波侵犯,由此请求县政府处理解决的事实。三是现场照片又显示李拴柱的承包地被刘志波毁株垫高在上已建平房基础的事实。但裁定却对上述能相互印证的书证、视听资料未采信。违反了民事诉讼规则。二、刘志波庭审时固然提供有五份书证(包括了租承地协议书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份、土地承包合同二份)和四位证人出庭。但:1、租承地协议固然可能是2012年6月3日在四人间签过,却是假的。纯粹是刘志波侵权后被李拴柱发觉告到县政府闻讯后找了4个村民即石宝泉、李老九、陈三娃、王耀做的挡箭牌。石宝泉称转让给刘志波7分多地却得款60900元。推算每亩沙梁地卖价达87000元之多。比现时和林格尔新区飞机场征地每亩32000元多了1.7倍价码。而李老九则称转包了1亩多,得款42000元。按上述现时价32000元计算应是转包出了1.3亩。可陈三娃转让了多少地却连自己也”具体几分不清楚”,得款是26600元。如参照李老九价码应是卖地0.8亩。如此算来3人转让地相加不过2.8亩而已,远不足协议所称的3.7亩。所以3.7亩的总数应是4人编造而非事实。如果均按石宝泉地价算,3家转让地总计不过1.5亩而已。再者,4人间一起”洽谈”征地,庭审中他们均出过庭表明其中没有特别傻的。土地交易公平是第一要义。刘志波却花了130000多元征用了2.8亩或1.5亩地,如不改变耕地用途仍用于种地,何年能收回成本?现在却又改变用途要盖平房,又有何效益?而陈三娃、李老九却眼见石宝泉在同一个协议卖了很少的同等梁地居然高价拿走60000多元,这桩不公平的交易能成功吗?因为交易极不合情理,所以应该是虚假交易。即使出卖方均到法庭为刘志波作证,也难以改变协议是编造的这一事实。也不能证明3人卖给刘志波的土地共达到3.7亩这样的确切数字。2、刘志波提供的石宝泉、陈三娃经营权证固然不假。但石宝泉证书上记明的南梁三等旱地却是东至路、南至兰业、北(至)郝胜。而陈三娃证书上记明的南梁三等旱地却是东(至)李普、南至路、北(至)河(宝贝河)。李老九则没有经营权证,仅能提供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他的土地究竟在南梁的哪里?连自己也说不清楚。从上可知:(1)这3人承包地在南梁上并不相邻,租承地协议上所谓东至李普、西至排水渠、南至家属家后(原试验站有家属房)、北至河畔(宝贝河畔)能将3家东拉西扯连成一片成为所谓的3.7亩,已被自己的书证经营权证和证言推翻;(2)这3人卖给刘志波的土地均不在李拴柱承包地3.7亩的范围内;(3)3人卖给刘志波的土地被准确标明是宽36米,那么长推算应是68米。而李拴柱的承包地则长145米,宽仅17米。刘志波自己举证怎能将不同边长的地说成是一块地呢?3、李拴柱的3.7亩承包地是2007年从集体机动地补给的。这块地并不是村集体曾在上经营过,纯是一小片未经开垦的土地。由于南有住户,既不平坦又积有生活垃圾。于是李拴柱得到土地后当即花销60000余元雇用铲车等经过几番清除和平整,这才能种庄稼。如果此地曾是所称的石宝泉等3户人家正在经营的土地,李拴柱又何必要花钱雇车清理平整、又何敢在别人已耕种过的土地上去种玉米?村委会缺李拴柱3口人承包地,李拴柱当然会理直气壮的拒绝接收此争议地,去催村委会和二组负责人另找土地承包。而且既然是石宝泉等3户的承包地,李拴柱种了5年却一直不来主张权利。2011年却由刘志波来捣乱。2012年他们才秘密卖给了刘志波。可见石宝泉3户说此地是他们的,凭着手中握有经营权证和土地承包合同却难有理直气壮时。因为协议是假的,李拴柱的地也不是他们的。三、证人王耀是原任二组组长。二组集体机动地和农户承包地他是知之甚悉。于是2007年为李拴柱指认可承包的3.7亩集体机动地时虽然已不在其位,却亲自陪同现任组长石巧莲也就是石宝泉妹妹,会同村主任王吉书共同到场确定李拴柱的承包地位置。回去后又由王耀执笔为李拴柱写下《补地证明》,并首先在上签写”原任组长王耀现任组长”十个字。随后石巧莲签了名字,主任王吉书随后签了意见和名字,并立即加盖了行政村公章将证明交付给李拴柱。但因当时县经管站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停办,所以李拴柱只能至今以此证明来证实被补发过此地,属于李拴柱承包经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谁知5年后的2012年王耀却又受刘志波邀请充当协议中间人搞了一份否定自己的租承地协议书。这份协议书能是真实的吗?四、李拴柱的此处承包地离一审法院不远,不足3里。庭审结束时由于难得一时清晰事实,法庭口头约定要组织双方尽快到现场做勘验。谁知3月1日庭审后,5月25日就下达了裁定。李拴柱的承包地北有一条东西向的公路,路北还有树木,再北才是宝贝河畔。现场一看将会真相大白:双方争议的并不是一块地。但一审法院就是不到现场一查。组织双方勘验成为空头承诺,即以”原告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拥有其使用权,争议土地权属不明”一句话为借口,就轻易将本案土地侵权定为土地争议。鉴于上述理由和事实,李拴柱只好提起上诉,以保护李拴柱的合法经营权不被侵害。刘志波辩称,我想耕种,但被他们几次阻拦就没有种成。李拴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刘志波返还李拴柱承包地3.7亩,并赔偿李拴柱青苗款及收益7400元。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拴柱、刘志波所争议的土地,李拴柱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拥有其使用权,争议土地权属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鉴于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明,李拴柱在涉案土地使用权属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认后,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拴柱的起诉。本院认为,李拴柱提供的《补地证明》,不属于可以证明其对争议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权属证书,故李拴柱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对争议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综上,李拴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靳宝维代理审判员  张 浩代理审判员  王静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