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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恢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玲华、富阳鼎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玲华,富阳鼎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恢411号申请执行人:李玲华,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富阳鼎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61241-X),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兴达路35号。法定代表人:章妙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玲华与被执行人富阳鼎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以(2016)浙0111破2号之一裁定宣告被执行人富阳鼎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富执民字第433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谢 晗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