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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硚口区裕合食品厂、吴保庆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裕合食品厂,吴保庆,吴奇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保80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28号408室。法定代表人:陈风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硚口区裕合食品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吴保庆,厂长。被执行人:吴保庆,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被执行人:吴奇璇,男,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公民身份证码:420104199109032410。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武汉市硚口区裕合食品厂、被执行人吴保庆、被执行人吴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研口区裕合食品厂、被执行人吴保庆、被执行人吴奇银行存款人民币1,413,36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此次诉讼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硚口区裕合食品厂、被执行人吴保庆、被执行人吴奇璇银行存款人民币1,413,36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惠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