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黎和云与陆志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和云,陆志刚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2568号原告:黎和云,男,197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陆志刚,男,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黎和云与被告陆志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之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委托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工程一、二楼卫生间门口涂料掉皮的原因进行鉴定。原告黎和云、被告陆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和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款项3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3日,原告为被告位于莫城的房屋进行涂料施工,工程于2016年9月完工。2017年1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对账单。原告于2017年2月25日、26日、27日请油漆师傅为对账单备注部分维修完毕,但被告仍拒绝履行对账单中所欠的款项。为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被告陆志刚辩称,结欠3000元是对的,但是原告没有维修好,原告维修好后其愿意结付的。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黎和云承接了陆志刚位于常熟市××山镇莫城家中的涂料施工工程。2016年9月,上述涂料施工工程完工。陆志刚支付给黎和云150**元。余款由陆志刚于2017年1月27日在黎和云出具的《对账单》内容“黎和云为陆志刚位于莫城街的房屋进行油漆施工。现施工已经完工,双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经双方确认,工程款共计人民币叁仟元,3000,承诺于2017年3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备注:一、二楼卫生间门口涂料掉皮维修好付清”下签了字。2017年2月26日和27日,黎和云派工人陈某至陆志刚家对卫生间门口涂料掉皮进行了维修。目前所涉工程一、二楼卫生间门口仍存在涂料掉皮现象。2、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本案所涉施工工程中一、二楼卫生间门口掉皮的原因。原告黎和云认为一楼卫生间门口涂料掉皮的原因为黑水泥返碱渗出,二楼卫生间门口涂料掉皮原因为渗水。为此申请了证人陈某到庭作证。证人陈某当庭陈述其从事粉刷二十年,2017年2月26日和27日,黎和云派其到被告家对卫生间门口涂料掉皮进行维修,其认为涂料掉皮原因为卫生间渗水,现肯定已维修好了。被告陆志刚认为其家卫生间门口掉皮原因系油漆工的问题,没有维修好。审理中,本院依法委托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工程一、二楼卫生间门口涂料掉皮的原因进行鉴定。因陆志刚及黎和云均未预交鉴定费,鉴定部门按照程序向本院退还案件。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举证情况,原、被告均未提供卫生间门口涂料掉皮的依据,亦均在鉴定过程中未预交鉴定费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故无法确定本案所涉工程一、二楼卫生间门口涂料掉皮的原因。综上所述,被告陆志刚结欠原告黎和云工程款3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但因原告黎和云在《对账单》上作了工程尾款在涂料掉皮维修好后付清的备注,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维修费用计700元。被告陆志刚应支付工程款23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志刚支付原告黎和云工程款人民币2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黎和云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2)。二、驳回原告黎和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黎和云负担12元,由被告陆志刚负担38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剩余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陶云芬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人民陪审员 张利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