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渠新路、孟彩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渠新路,孟彩利,河北衡水侨联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刘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渠新路,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孟彩利,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武邑县,。被执行人:河北衡水侨联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3625574-7。住所地:衡水市建设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铁宝,经理。被执行人:刘红亮,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受理渠新路申请执行孟彩丽、河北衡水侨联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刘红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同意由被执行人孟彩利一次性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32000元,申请执行人已确认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本案所涉及的款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衡桃彭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衡民一终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旭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