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4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4720张桂福与吴兴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福,吴兴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4720号原告:张桂福,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秀林,高邮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兴宇,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福与被告吴兴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桂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张桂福承担。审判员 叶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