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9302-9307、9309、9310、9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吴泽筹与深圳市圳兴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泽筹,深圳市圳兴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9302-9307、9309、9310、9328号申请执行人吴泽筹等9人(详见附表)。被执行人深圳市圳兴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安托山六路6号蔡屋围侨香雅居商住楼2楼商��B区(4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0020300B。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九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22631-22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工资款等。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包括其独资投资人深圳市大国医咨询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市圳兴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肃然审判员 黄 直审判员 张立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雪附表:序号
 
 
 一审案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强制执行标的(元)
 
 
 
 
 1
 
 
 (2016)���0304民初22631号
 
 
 吴泽筹
 
 
 19801.66
 
 
 
 
 2
 
 
 (2016)粤0304民初22636号
 
 
 谢蕾
 
 
 8420.69
 
 
 
 
 3
 
 
 (2016)粤0304民初22633号
 
 
 陈晓鹏
 
 
 10617.75
 
 
 
 
 4
 
 
 (2016)粤0304民初22634号
 
 
 邬丹
 
 
 6793.1
 
 
 
 
 5
 
 
 (2016)粤0304民初22640号
 
 
 万文浩
 
 
 10337.44
 
 
 
 
 6
 
 
 (2016)粤0304民初22635号
 
 
 杨金兰
 
 
 10617.75
 
 
 
 
 7
 
 
 (2016)粤0304民初22637号
 
 
 胡珍妮
 
 
 8420.69
 
 
 
 
 8
 
 
 (2016)粤0304民初22639号
 
 
 朱万健
 
 
 7793.1
 
 
 
 
 9
 
 
 (2016)粤0304民初22638号
 
 
 戈玉双
 
 
 10206.9
 
 
 
 
 合计
 
 
 93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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