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7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云程与广州艺藏展览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程,广州艺藏展览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7164号原告:张云程,男,汉族,1936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广州艺藏展览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号之一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楼**单元。法定代表人:何建基。原告张云程诉被告广州艺藏展览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张云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云程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张云程负担。审 判 长 XX武人民陪审员 张友辉人民陪审员 林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