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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邓泽军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泽军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2刑初16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泽军,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繁昌县。2016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泽军犯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泽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泽军在繁昌县盛和公司担任业务员,2013年至2016年期间,邓泽军利用销售白酒的业务便利,收取客户购买白酒的货款674512元未上交公司,扣除邓泽军的工资及提成53510元和其放在公司仓库的存货50128元,邓泽军实际挪用资金570874元。邓泽军将资金挪用于赌博活动。公安机关立案后,邓泽军共归还了422476元(包括工资和仓库存货)给盛和商贸有限公司,现仍有252036元尚未归还。2016年11月17日,邓泽军主动到繁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经过。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当庭提供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邓泽军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邓泽军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泽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泽军在繁昌县盛和公司担任业务员,2013年至2016年期间,邓泽军利用销售白酒的业务便利,收取客户购买白酒的货款674512元未上交公司,扣除邓泽军的工资及提成53510元和其放在公司仓库的存货50128元,邓泽军实际挪用资金570874元。邓泽军将资金挪用于赌博活动。公安机关立案后,邓泽军共归还了422476元(包括工资和仓库存货)给盛和公司,现仍有252036元尚未归还。2016年11月17日,邓泽军主动到繁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经过。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害单位报案材料及负责人陈某的陈述,证人秦某、程某、操某某、庄某、严某、孙某、强某、汪某、胡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泽军的供述与辩解,书证安徽盛和集团客户提货记录本、欠条,邓泽军欠款汇总表、外欠款明细表、欠货折算表、未结工资统计,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表,邓泽军侵占公款明细、相关收条、欠条,邓泽军归还侵占公款明细,视频资料,不予收押证明、前科劣迹查询、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泽军作为公司的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进行非法活动,且仍有资金没有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邓泽军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部分归还所挪用的公司资金,酌定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司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泽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责令被告人邓泽军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繁昌县盛和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20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 涛审 判 员  杨立新人民陪审员  高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