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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楠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楠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25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楠,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6日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海婷,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1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楠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楠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6日6时许,被告人王楠驾驶鄂S×××××号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都大道与北兴村村道交叉路口时(碰撞时速度为43.23km/h,超限速8.07%),与被害人彭某驾驶的无号牌人力三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彭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彭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王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楠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2017年6月至2017年7月,被��人王楠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赔偿金等共计472565.12元。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王楠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楠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被告人王楠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与公诉机关相同的量刑意见,并建议对被告人王楠适用缓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楠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静敏刘秋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