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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5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上海益民饲料有限公司与周国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益民饲料有限公司,周国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5748号原告:上海益民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林春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国赵,男,1956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振祥,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益民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国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胡耀群审 判 员  盛 庆人民陪审员  秦伯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褚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