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嵊州市多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嵊州市多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嵊州市油脂化工有限公司,袁小平,袁张晖,张幼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756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一景路时代广场8-12号。负责人:倪永,行长。被执行人:嵊州市多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袁小平。被执行人:嵊州市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黄泽镇大桥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叶宏灿。被执行人:袁小平,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袁张晖,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张幼萍,女,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同上。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嵊州市多乐电子商务、嵊州市油脂化工有限公司、袁小平、袁张晖、张幼萍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之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3执7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 海 燕审 判 员 陈 荣 华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