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9民终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小海与卢光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小海,卢光杰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民终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库车县工业园区办公楼A座11层。法定代表人:张守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文辉,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一,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解小海,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燕,新疆典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光杰,男,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库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森,新疆同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小海因与被上诉人卢光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车县人民法院(2017)新2923民初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库车县人民法院(2017)新2923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库车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480元(上诉人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3240元、解小海预交324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琳俐审 判 员  姬 冰代理审判员  马婕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