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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4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俊伟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俊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4184号罪犯杨俊伟,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7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俊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531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中对上诉人杨俊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部分的判决,以被告人杨俊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14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5年8月24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62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8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俊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5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俊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俊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俊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俊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6月11日至2019年10月1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吓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