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三台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唐勇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台县人民法院,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368号申请执行人:三台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唐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新鲁镇。申请执行人三台县人民法院依据2013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3)三刑初字第3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0日由刑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勇缴付罚金18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只查到被执行人唐勇有一辆川BHC2**号江淮牌汽车,本院已予以查封,但车辆未予实际控制,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烈审判员 余致金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武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