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司惩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杰申请执行李定洪、郭学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定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524司惩98号被拘留人李定洪,男,生于1970年11月2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执行李杰申请执行李定洪、郭学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定洪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定洪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