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哈尔滨市宏凯食品加工厂行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哈尔滨市宏凯食品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委托代理人王玲,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监察大队队员。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宏凯食品加工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杜宏凯,该单位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与哈尔滨市宏凯食品加工厂行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自行缴纳全部罚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2017)黑0110执13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