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翟里与被执行人沈惠先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里,沈惠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翟里,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城区北辰花园。委托代理人:吴美丽,女,197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北辰花园,系申请执行人妻子。被执行人:沈惠先,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城区翰林别院。本院在执行翟里与被执行人沈惠先金钱给付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城民初字第15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雅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