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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民申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剑辉、黄祖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剑辉,黄祖美,官桂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申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剑辉,男,汉族,1968年1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祖美,女,汉族、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官桂生,男,汉族,1967年1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再审申请人陈剑辉、黄祖美因与被申请人官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3民初2622号民事判决和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7民终13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陈剑辉、黄祖美申请再审称:1、一审未到庭是因为交通原因使我们未及时到庭当面对质。2、二审中,我们因记错了开庭时间未到庭。不过,庭前已提交了证据给法庭。3、黄祖美认为,其与陈剑辉长期两地分居,不知晓借钱的事,该债务与其无关。4、陈剑辉认为,其通过朋友介绍向高盛亮借款。借据上出借人官桂生是事后添加的。尽管如此,我已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予以偿还,至申请申诉时仅欠3000元。为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二审的民事裁定书,改判支持二再审申请人的要求。被申请人官桂生未提交书面意见。再审审查期间,陈剑辉、黄祖美提供了两页的银行转账流水。本院认证认为,此银行流水复印件在本案二审时已提交,因陈剑辉、黄祖美未到庭而未质证,仍属于待证事实。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剑辉、黄祖美在再审申请书自述,欠被申请人官桂生的借款已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偿还了。不过,在审查中并未见到二申请人直接偿还或被申请人官桂生已确认收到钱的凭据。按二申请人所言用现金偿还的,无一收条字据,无一抵扣凭证;以转账偿还的,显示的收款人是钱显贵、钱水成各2笔,并不是出借人本人收款亦未经出借人官桂生的事后确认。仅有一笔即2016年6月17日转账给官桂生的,也并非当然就能肯定并确定是偿还本案的债务。因为,唯有一笔打给官桂生的款是在一审诉讼之前发生的,二申请人本可以在一审阶段予以抗辩、质证却因二申请人不到庭而未理清;二审中仍可以就此进行质证、认证;可是,二申请人作为上诉人再一次未到庭,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二申请人的该笔证据成为待证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新证据且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的事由。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也就是说,二申请人在本案二审中已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业已生效。所以,二申请人再审申请应予驳回。另外,陈剑辉向官桂生借款是在陈剑辉与黄祖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再审申请人黄祖美以不知情为由不认可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理应由陈剑辉、黄祖美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综上,陈剑辉、黄祖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剑辉、黄祖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延平审判员  黄天智审判员  郑宗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玲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