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执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慧民、蒋超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慧民,蒋超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2144号申请执行人:郭慧民,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蒋超峰,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郭慧民与蒋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蒋超峰银行账户存款xxx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