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香英、舒胜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香英,舒胜孙,罗怀英,江西省玉翠实业有限公司,方小玉,江西舒适天然饮品有限公司,江西舒适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江西兴利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625号申请执行人吴香英,女,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舒胜孙,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抚州市崇仁县,被执行人罗怀英,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抚州市崇仁县,被执行人江西省玉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组织机构代码66979018-X。法定代表人方小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方小玉,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江西舒适天然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礼陂镇洋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MA35HUGL5X。法定代表人舒胜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舒适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工业园C区,组织机构代码:09489063-X。法定代表人舒胜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兴利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工业园东区,组织机构代码:67797584-6。法定代表人舒胜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临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吴香英与被执行人舒胜孙、罗怀英、江西省玉翠实业有限公司、方小玉、江西舒适天然饮品有限公司、江西舒适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江西兴利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002执6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多福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詹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