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12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马晓昱与王庆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昱,王庆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291号之一原告:马晓昱,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宣,系原告父亲。被告:王庆才,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昱诉被告王庆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晓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晓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6元,减半收取1768元,由原告马晓昱负担。审 判 长 李 庆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人民陪审员 葛维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海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