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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12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马晓昱与王庆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昱,王庆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291号之一原告:马晓昱,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宣,系原告父亲。被告:王庆才,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昱诉被告王庆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晓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晓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6元,减半收取1768元,由原告马晓昱负担。审 判 长  李 庆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人民陪审员  葛维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海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