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汤勇伟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2··1·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798号罪犯汤勇伟,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丽水市人,现在浙江省。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09)浙丽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勇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1768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0年6月4日以(2010)浙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汤勇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86182元;维持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汤勇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2012年11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14年12月25日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汤勇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获得五个表扬。民事赔偿已履行人民币638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汤勇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其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判决所判处的财产性义务,综合其犯罪的性质、情节、财产性义务履行情况、监内消费及改造表现,本院依法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勇伟准予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34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