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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俊华、原平市日昇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华,原平市日昇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81民初1262号原告:杨俊华,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原平市日昇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原平市平安西大街。法定代表人:王东升,该公司经理。原告杨俊华诉被告原平市日昇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2013年5月25日,借款人原平市日昇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出借人杨俊华签订的小额贷款合同第6条,载明“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出借人所在地管辖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本案依照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合同,应当由出借人杨俊华所在地即五台县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五台县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9260元,全部退还原告杨俊华。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姚海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