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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夏邑绿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柏江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邑绿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柏江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305号原告:夏邑绿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人民路地下商业街西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MA3XCXBM8。法定代表人:许大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幸福,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柏江南,男,汉族,1989年10月3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原告夏邑绿雅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柏江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柏江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柏江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邑绿雅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柏江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中夏邑绿雅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登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