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8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关永生、安庆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永生,安庆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8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关永生,男,194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安庆贵,男,195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关永生申请安庆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关永生于2017-4-1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安庆贵银行账户存款16443元,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8005元,且上述扣划款项支取完毕。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