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8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银银与刘建通、蓝新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银银,刘建通,蓝新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8696号原告:周银银,男,199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陈乐丹,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通,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蓝新娇,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银银与被告刘建通、蓝新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银银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虞成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支培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