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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民初36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明华与刘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华,刘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初3699-1号原告:赵明华,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运环,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土家族,法律工作者,住慈利县。被告:刘勇,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慈利县。原告赵明华与被告刘勇提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赵明华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明华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赵明华负担。审判员  向春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 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