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郭存来与常军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存来,常军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1788号原告:郭存来,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金建集团退休职工,住晋城市城区。被告:常军方,男,汉族,金建集团职工,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原告郭存来与被告常军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郭存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共计35万元;2.判令被告偿付借款的利息,利息计算标准按银行存款利率自借款之日起到本金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28日被告以购房为借口收到原告35万元整。自付给被告购房款后,原告历经三年之久,多次催促购房或退还房款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7月10日,原告郭存来因2013年3月28日向被告常军方汇款35万元后多次催讨无果,以被告常军方涉嫌诈骗为由向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报案。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于2016年8月1日决定对常军方涉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现被告常军方涉嫌诈骗罪一案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本院业已受理。本案所涉事实有经济犯罪嫌疑,已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应当驳回原告郭存来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存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退还原告郭存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任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靳 超书 记 员 张学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