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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与郭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郭伟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2087号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经营者:李巍,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兴旺,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伟明,男(缺席)。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以下简称华邦商店)与被告郭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邦商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兴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伟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邦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种子款182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经营种子、化肥的个体户,2015年12月28日,被告从原告处赊购种子16袋经结算共计1920元,被告给付了1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后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820元。郭伟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认为,华邦商店提供的欠据可以证明华邦商店与郭伟明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郭伟明所欠种子款的数额,郭伟明在华邦商店处赊购种子后,负有向华邦商店支付价款的义务,故华邦商店要求郭伟明给付种子款的主张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伟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种子款18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郭伟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凤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春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