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7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磐安县惠源无纺布厂与陈献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安县惠源无纺布厂,陈献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7民初1350号原告:磐安县惠源无纺布厂,住所地:磐安县尖山镇磐新路*号。负责人:孔阳晓。被告:陈献忠,男,汉族,住磐安县。原告磐安县惠源无纺布厂与被告陈献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益民适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负责人孔阳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献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7594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支付货款70943元。被告陈献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7日,被告陈献忠向原告磐安县惠源无纺布厂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磐安县惠源无纺布厂货款75943元,于2017年农历6月前还清。后被告已支付5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献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磐安县惠源无纺布厂货款709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献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益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