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俞继群与祥云县红泉饮品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继群,祥云县红泉饮品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3民初1052号原告:俞继群,女,1982年9月2日生,汉族,祥云县人,住祥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云南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祥云县红泉饮品厂。住所,祥云县下庄镇红石头箐,注册号53292360013960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静,女,1984年10月13日生,住祥云县下庄镇纸房,身份证号。原告俞继群诉被告祥云县红泉饮品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俞继群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继群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继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俞继群负担。原告俞继群已交纳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退还原告俞继群5元。审判员 杨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凤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