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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邵晓龙与艾洪伟、李振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晓龙,艾洪伟,李振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541号申请执行人邵晓龙,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被执行人艾洪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被执行人李振宝,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被执行人宋丽佳,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本院在执行(2017)黑8102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邵晓龙与被执行人艾洪伟、李振宝、宋丽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任爱员的执行申请书,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7)黑8102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乾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