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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4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金波与德惠市五台乡恒兴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波,德惠市五台乡恒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4955号原告:王金波,男,197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凤辰,德惠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德惠市五台乡恒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中军,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贵,德惠市岔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波诉被告德惠市五台乡恒兴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2.5元,由原告承担。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56元,由原告承担56元。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