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3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平坝支行、周英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平坝支行,周英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03执3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平坝支行。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中山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215800005B。负责人:罗勇,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敏福,男,回族,1968年4月8日出生,该行业务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周英秋,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农民,住安顺市平坝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周英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周英秋自愿于2017年7月份起每月还500元到2017年10月还清全部欠款本息。二、本案诉讼费50.5元,执行费50元,合计100.5元,由周英秋承担。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已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403执3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思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应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