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许忠范、许忠仁与李绍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忠范,许忠仁,李绍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2212号原告:许忠范,女,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原告:许忠仁,男,195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李绍杰,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原告许忠范、许忠仁与被告李绍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忠范、许忠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预收9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许忠范、许忠仁负担。审判员 郭占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