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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许忠范、许忠仁与李绍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忠范,许忠仁,李绍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2212号原告:许忠范,女,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原告:许忠仁,男,195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李绍杰,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原告许忠范、许忠仁与被告李绍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忠范、许忠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预收9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许忠范、许忠仁负担。审判员  郭占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