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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增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增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21刑初17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增光(曾用名胡根光),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因吸毒,于2017年3月5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5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双峰县看守所。辩护人王磊,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增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钟国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胡中和、赵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武出庭担任记录。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增光及其辩护人王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4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胡增光饮酒后无证驾驶湘K×××××小车,沿双峰县城和森路由西往东超速行驶,至泓廷大酒店地段,碰撞正在公路上行走的被害人宋某,造成宋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增光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胡增光弃车逃离现场,并先后安排胡某3、胡某1前来为自己“顶包”(胡某3、胡某1“顶包”行为均被双峰县公安局民警识破,并被行政处罚)。胡增光于次日凌晨5时许主动到双峰县公安局投案,胡增光到案后,因毒品尿检阳性被双峰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15日,胡增光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并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的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和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通话详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1、胡某3、胡某1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增光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察笔录、提取笔录;6.监控视频光盘。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胡增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胡增光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认罪服法,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增光的辩护人王磊对公诉机关所指控胡增光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在量刑方面认为,胡增光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4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胡增光饮酒后无证驾驶湘K×××××小车,沿双峰县城和森路由西往东超速行驶,至泓廷大酒店地段,碰撞正在公路上行走的被害人宋某,造成宋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增光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胡增光弃车逃离现场,并先后安排胡某3、胡某1前来为自己“顶包”(胡某3、胡某1“顶包”行为均被双峰县公安局民警识破,并被行政处罚)。胡增光于次日凌晨5时许主动到双峰县公安局投案,胡增光到案后,因毒品尿检阳性被双峰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15日,胡增光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7年3月4日21时许,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匿名报警:在双峰县永丰镇和森路泓庭大酒店地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双峰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5日决定对胡增光涉嫌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胡增光的出生年、月、日及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3、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3月4日21时20分许,交通事故发生后胡增光离开现场,之后胡某2和胡某1两人先后冒充肇事司机前来顶包,民警查实后打电话给胡增光要求其自动归案,2017年3月5日4时许,胡增光主动到双峰县公安局接受调查。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胡增光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杨某、龚某的驾驶证、行驶证、户籍资料,机动车保险单证明,肇事车辆湘K×××××的所有人系龚某,龚某以及车辆实际使用人杨某(龚某丈夫)的均持有驾驶证,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6、胡某2的驾驶证、胡某1的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资料证明,胡某2均持有A2驾驶证、胡某1持有C1驾驶证。7、宋某户籍资料、务工证明证明,被害人宋某及其家庭人员的基本情况。8、双峰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证明,2017年3月5日0:35分,宋某因重型颅脑外伤等经双峰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9、酒精呼吸测试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2017年3月5日4:23分交警部门对胡增光进行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0mg/100ml;同日5时45分双峰县公安局对胡增光进行尿液检测,结果为二乙酰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阳性。10、双峰县公安局双公(沙)决字[2017]第020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胡增光因吸毒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五日。11、双峰县公安局双公(永)决字[2017]第020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胡秀光因在交通事故中帮胡增光顶包被该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12、双峰县公安局双公(永)决字[2017]第020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胡某3因在交通事故中帮胡增光顶包并协助胡某1帮胡增光顶包,被该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13、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害人宋某的死亡原因系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14、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2017]技鉴字第81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证明,湘K×××××小车制动、转向、灯光信号等系统无明显故障隐患,安全技术性能有效;事发前行驶速度介于65~67km/h之间。1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2017]检鉴字第1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将胡增光带至双峰县中医院急诊室,由医务人员从胡增光身上提取了血样;胡增光血液中未检测出酒精含量或低于正常检测标准5mg/100m1。1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交通事故现场情况。17、提取笔录及监控视频光盘、湘K×××××小车经过交通卡口时图片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及驾驶湘K×××××小车的司机系胡增光。18、通话详单证明,胡增光(158××××1717)于2017年3月4日21:20至3月5日0:39与杨某通话14次,累计通话时长607秒;于2017年3月4日21:24至22:17与胡某3通话4次,累计通话时长173秒;于2017年3月4日22:41至22:50与胡某1通话4次,累计通话时长129秒;杨某在事故发生后与胡某3、胡某1亦有多次通话记录。19、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Y(2017)0087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胡增光无证驾驶车辆,超速行驶,遇行人横过公路时未注意避让,且事故发生后从现场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宋某在横过马路时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领条(复印件)、刑事和解协议书、关于自愿放弃追究胡增光刑事责任的报告证明,2017年3月15日,胡增光及肇事车辆湘K×××××实际使用人杨某与被害人宋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其中胡增光赔偿282000元,杨某赔偿15300元,当场支付到位,另110000万元交强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同日在双峰县交警大队主持下达成和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属对胡增光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政法机关免予追究胡增光的刑事责任。21、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他系双峰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医生,2017年3月4日,他正在双峰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上班,因为有人打急救电话,他们就出车了,但是到了那里后,却没有接到人,他们就空车返回,当他们返回到双峰县泓廷大酒店地段时,他看到公路中间停了一辆车,路上躺了一个人,他们把救护车停到路边,然后他下车去看那个躺在路上的人,经过他初步诊断,那个人受伤严重,必须马上送医院,后来他们就把伤者送到医院了。他下车查看伤者时,司机在伤者旁边,司机说你们快来看一下,他问其这个人是不是其撞的,其说是的,他们准备用担架把伤者抬进救护车时,司机就不知道哪里去了。他们经过事发地段时,肇事司机没有对他们招手示意停车,是他们自己停路边,下车查看伤者的。2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4日21时10分许,有人告诉他在泓廷酒店地段有人被车撞了,看是不是他们酒店的员工,他马上下去看,被撞的伤者已经不在现场了,但是他通过被撞的人遗留在现场的包确认被撞的人是负责他二楼养生会所打扫卫生的宋某,肇事司机也不在现场了,后来交警来了,有一个人说其是司机,他观察其言行举止不像是司机,他就和其说他们泓廷酒店有高清的摄像头,被撞的人不是重伤就是死亡,这样的责任你顶不起,那个冒充司机的人立即就说,其不是司机,车不是其开的,后来那个人就被交警带走了。2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4日下午5点30分许,她从恒顺世家下班后就和胡某3一起去走马街镇胡增光家,接胡增光来她租在清华学府的房子吃饭,不久,杨某来她家了,吃饭时她、胡增光、杨某喝了酒,胡某3因为胃痛没有喝酒,她们三人共喝了三瓶小郎酒,每人一瓶的样子,吃完后,杨某和胡增光在手机上打牌,她在照顾胡某3,杨某和胡增光什么时候走的她没看时间,但其没走多久杨某就打电话给胡某3了,说胡增光开车在泓廷那里撞了个人,胡增光喝了酒要胡某3去顶一下,她和胡某3就去了泓延,到了那里后胡增光和伤者都不在现场,她就到边上打了个电话,在她打电话的过程中胡某3就和现场的交警说其是司机,她想拦都没拦住。2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4日18时许,胡某3打电话给要他去刘某家吃饭,后来他就驾驶湘K×××××小车去了清华学府刘某家吃饭,他、胡增光、刘某、胡某3四个人一起吃的饭,在吃饭时他和刘某、胡增光喝了三瓶小郎酒,他只喝了一点,刘某和胡增光喝的多一些,胡某3因为胃痛所以没有喝酒,他车子钥匙就放在桌子上,后来胡增光先走了,其拿走了他放在桌子上的钥匙,他就一直在桌子旁边用手机打牌,大约是当天晚上2l时许,胡增光打电话给他说其驾驶他的湘K×××××小车在双峰县和森路地段碰撞了行人,他就一个人马上下楼步行到事故现场去,一边走路,一边打朋友过来接他,他走到八本街民政局地段时打了个电话给胡某3,问其胃病怎么样了,后来他想着只有胡某3没有喝酒想要胡某3去顶一下,于是他又打了个电话给胡某3,告诉其胡增光在泓廷撞了个人,胡增光没有驾驶证还喝了酒,要胡某3去顶一下,当他到事故现场,看到他的车子打着双闪警示灯停在靠公路中间的快车道上,胡增光也没有在现场,伤者也不在现场,旁边围了很多看热闹的,他想去医院看一下那个伤者,他走到美乐迪KTV那里时胡增光打了个电话给他,说其在中国银行那里,到那里后胡增光和其朋友在那里商量这个事情怎么处理,这时他姐夫熊智明打电话给他询问他的车停在泓廷那里是不是出什么事故了,后来他姐夫在中国银行那里接到了他,他姐夫做了胡增光的思想工作让其自己去,边做工作就边开车去建材市场接了胡增光的弟弟胡某1,接到胡某1之后,其两兄弟就下车去谈怎么处理此事去了,在此期间胡某3发短信告诉他伤者不行了,要死了,这是要负刑事责任,其不能顶,要他赶到交警一中队去,他告诉其可能是胡增光的弟弟胡某1来顶包,后来他就让姐夫送他去一中队了,在去一中队的路上他打了电话给胡增光要其赶到一中队来,他赶到一中队门口时胡某1也到了一中队门口,到了一中队后胡某1说其是驾驶员,他想着如果瞒过去了保险公司就可以理赔,也就默认了,后来公安打电话给他让他去筹钱,他就借钱去了。25、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明,他不是肇事湘K×××××小车的驾驶员,事发后湘K×××××小车车主老公杨某打电话给他,说胡增光驾驶湘K×××××小车在泓廷大酒店那里撞了人,胡增光没有驾驶证,而且喝了酒,伤者的治疗费用不是一笔小数目,要他帮其去顶一下,这样保险公司才不会拒赔,后来胡增光也打了电话给他,其拦了120的救护车把伤者送到医院去了,要他去现场帮其顶一下,后来在去一中队的路上他了解到伤者伤势很严重,他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他打了个电话给杨某说他顶不住了,那个伤者生命垂危,不能再帮胡增光隐瞒了。当晚他和杨某、胡增光一起在刘某租住在清华学府那里吃的晚饭,吃饭时其三个人喝了郎酒,他没有喝,胡增光喝了一次性杯子三分之二的郎酒,他当时因为胃痛,没有喝酒。26、证人胡某1的证言,2017年3月4日晚上,他在双峰的一个朋友家玩,后来接到哥哥胡增光(158××××1717)的电话,其告诉他其驾车撞了一个人,要他去一趟山庄宾馆那里的中国银行等,他到那里后,他哥哥胡增光、杨某已经在那里了,不久杨某就离开了,他哥哥说其无证驾驶湘K×××××在泓廷酒店那里撞了一个人,不知道那个人现在怎么样了,其没有驾驶证,保险公司没有钱赔,要他帮其去顶一下,然后他打的士去了交警一中队,他哥哥没有和他说其当晚喝了酒,但是他闻到了其身上的酒气,他知道替别人顶包是违法的,他想着父母赚钱不容易,他帮哥哥顶一下,一来保险公司有钱赔,二来其还可以到外面借钱,后面公安怀疑他说假话,做他思想工作,我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27、被告人胡增光的供述证明,2017年3月4日晚上,他和胡某3、杨某三个人一起在凯姐姐家里吃饭,吃饭时他喝了一瓶啤酒,吃完饭后他就拿了远哥放在桌子上的车钥匙,驾驶湘K×××××小车沿和森路驶往威龙国际,在途经泓廷大酒店地段时,当时正行驶在靠公路中间护栏的快车道内,突然他车子撞到一个人,那个人手里打着一把伞,那个人被他撞飞,倒在他车的右前方公路上,他把车停稳后下车去查看那个被他撞飞的人,发现被他撞飞的是一个约50岁的妇女,其躺在那里没有动,他就“喂”“喂”“喂”的喊其,这时从他行驶方向的后方驶来了一辆救护车,他立即招手把那辆救护车拦了下来,救护车上面下来了一个医生,这时,他就去他驾驶的车上开了双闪,那个医生用手电筒看了一下被他撞伤的妇女后,告诉他这个女的伤很严重要马上送医院,然后救护车上的护士就用担架把那个女的送到医院去了,他就在泓廷那里打电话,首先打了一个电话给远哥,告诉其他在泓廷这里撞了一个人,要其马上赶过来,后来他又打了一个电话给胡某3,和其说他没有驾驶证,要其到现场来,他又打了电话给他朋友,他朋友在山庄宾馆那里就过去了,后来远哥告诉他胡某3被带到交警队去了,交警队要求当事司机过去,他就打了一个电话给他弟弟胡某1,让其到山庄宾馆这里来,他弟弟还没来时,远哥就过来了,远哥说交警队在找他,要他自己过去,他弟弟来了以后,他就和弟弟说,他撞了一个人,那个人受伤很严重,他没有驾驶证,要其帮他去顶一下,然后他弟弟就去了交警一中队,他就打的士回家了。因为撞了人,心里很烦,然后他就一个人在家里吸食了冰毒,后来远哥打电话给他说事情瞒不住了,要他上来,那个被他撞伤的妇女已经死亡了,公安也打了电话给他要他上来接受调查,他就自己来公安局了。他没有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湘K×××××小车是远哥的,当时其车钥匙放在桌子上,他直接拿了车钥匙开的车,他平时常开这辆小车。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增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增光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增光通过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增光的辩护人关于胡增光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胡增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增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国辉人民陪审员  胡中和人民陪审员  赵冬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