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庆淋、林学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淋,林学善,陈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庆淋,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学善,男,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碧荣,女,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陈庆淋与被执行人林学善、陈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融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林学善、陈碧荣应当偿还陈庆淋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本院依申请后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林学善名下在福清地区××房产登记信息【××于××路街道××城××楼××单元的房屋(预售合同号:20120510098)和坐落于福清市高山镇××村坤达世纪城2号楼1402单元的房屋(预售合同号:20120110086)】,本院已经依法预查封。被执行人林学善名下福州的房产已经被我院另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碧荣名下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经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学善、陈碧荣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公安部查询,被执行人林学善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闽A×××××的奔驰牌小型汽车一部,本院另案已经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碧荣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执行中,本院已经依法将林学善、陈碧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学善、陈碧荣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证据、线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林学善名下的房产已经被法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林学善名下登记的车辆被本院另案查封尚未扣押到位,被执行人陈碧荣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学善、陈碧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小琴审 判 员 郑学品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丽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