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执36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汪全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全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潜山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361号之三被执行人汪全琪,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4执361号之三裁定书,于2017年04月22日向被执行人汪全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全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全琪在中国工商银行13×××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8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海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