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民催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威海圣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威海圣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1民催20号申请人:威海圣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米山镇振兴路12号。法定代表人:邢红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菊菁,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威海圣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威海圣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20005225165274,面额为8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24日,出票人为常州市苏星制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桐乡市华懋皮草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工商银行常州新区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威海圣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威海圣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明审 判 员 江秋虹代理审判员 佘秋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