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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力士与胡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力士,胡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615号原告:陈力士,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红丽,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超,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银萍,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爱佳综合楼101、20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5214K。负责人:宣义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娟,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义娟,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力士诉被告胡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力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4元,减半收取2102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高时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