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4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惠、李依林等与李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李依林,李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338号原告:王惠,女,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李依林,女,199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李生,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审理的原告王惠、李依林与被告李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据原告王惠、李依林提供的送达地址,现无法向被告李生直接或邮寄送达,且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或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王惠、李依林起诉时提供的被告李生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无法向其送达,另诉讼中原告王惠、李依林未提供被告李生下落不明的证据以便本院公告送达,故应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惠、李依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 艳人民陪审员 程加军人民陪审员 袁群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