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4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0425民初4149号原告:徐某,女,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苏某,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原告徐某诉被告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给付借款575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朱鹏飞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4年2月24日苏某与苏日塔拉图从原告徐某的丈夫处借款5000元,约定月息3分,双方出具了5750元的借据一枚,至今未偿还。由于徐某的丈夫已经去世,现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向苏某主张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某借款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24日起开始按照月息20‰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苏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朱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宝鑫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