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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王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王风云,李庆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5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中路29-1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勤。被执行人王风云,女,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被执行人李庆旺,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申请李庆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于2017-3-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本院于2017年6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庆旺名下车牌号冀T×××××、冀T×××××的两辆汽车,目前两辆被查封车辆下落不明,一时难以变现,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