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最飞与江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最飞,江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2998号原告:胡最飞,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被告:江志成,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市。本院受理原告胡最飞诉被告江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最飞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缪忠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左雯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