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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侯林利与曹姗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林利,曹姗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841号原告:侯林利,女,汉族,1969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红,商丘市睢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姗姗,女,汉族,34岁,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侯林利与被告曹姗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侯林利于2017年8月28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目前无法评定伤残等级,不能准确计算赔偿数额,原告现以证据不足为由暂时撤回对原告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林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侯林利负担。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