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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汪妮申请执行昆明赛佳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妮,昆明赛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字第1682号申请执行人:汪妮,女,汉族,1986年6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嵩明县小街镇积德村委会汪官村67号附1号,身份证号码:530127198606041743。被执行人:昆明赛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威远街168号金鹰购物中心二期5楼9、11、12号。法定代表人:陈道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汪妮与昆明赛佳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昆明赛佳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73550元,未受偿7355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涛冰 关注公众号“”